马贵生律师亲办案例
血源性骨髓炎医疗纠纷案件
来源:马贵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6
浏览量:707

医疗损害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王某

被上诉人:某某医院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九行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儿童医院支出的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在2013517日庭审过程中自认其未对肩部进行治疗。。。。。。。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就患者在儿童医院是否做过肩部治疗的专业性问题询问上诉人,而不进行事实调查,不合常理。2013122日的庭审笔录中第四页第11行记载“20111120日,入院在某儿童医院是治疗哪个部位,原告回答是肩部和腿部都治疗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变更的2013417日内容,也只字不提。尤为重要的是,上诉人送检的儿童医院病例材料中,病案首页记载患者有败血症和右肩部感染。2011123日、20111121日超声诊断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记载着对上诉人肩部诊断,该院与被上诉人对患者诊疗中同样使用万古霉素等药物。对此客观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置之不理,而鉴定答复意见指明被上诉人漏诊左髋关节疾病,某儿童医院治疗因漏诊而左髋关节疾病延误严重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未曾提及。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在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称“原告在2013317庭审过程中自认其未对肩部进行治疗,故其该项后果与被告过错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告对该项费用不应承担赔偿费用。”认定错误。原告其未对肩部进行治疗事实是错误的,即使未对肩部治疗,其该产生后果是什么,一审法院没有说明,也没有证据证明产生的后果是什么?既然不知道产生的后果是什么,一审法院判定该项后果与被告过错之间无因果关系就是错误的。显然,一审法院张冠李戴。退一万步说,鉴定报告中指明的后果“肩关节疾病遗留后遗症”也是多种过错导致而成,也不是只能对肩部进行治疗就是对该后遗症进行治疗。众所周知,医疗损害后果是多因一果,体内治疗感染菌群,也是对肩关节疾病遗留后遗症治疗。

尤为重要的是,没有法律规定,其他医院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过错形成因果关系,治疗费用才予以支持。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医院)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通过该法条文义解释说明,判断其他医院诊疗费用是否支持,以必要性和合理性为依据,不是因果关系为依据。且被上诉人应承担该举证责任。如果没有有效证据排除被上诉人主张的其他机构医疗费用合理性,法院应认定上述费用为合理费用。一审中,被上诉人承认是上诉人在其他医院治疗是其病情发展所致,也就是说血源性骨髓炎未及时治疗发展导致成左髋关节化脓性关节炎、左髋关节病理学脱位、左股骨颈病理性骨折等。正是由于被上诉人多种过错导致的上诉人继续治疗,医疗费用产生扩大化。换言之,被上诉人前期误诊、漏诊、错误诊疗与上诉人后期治疗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对其他医院未对患者肩关节治疗的所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予以认定。

上诉人:

律师随笔:

办理医疗损害纠纷的上诉 案件,重点应该是一审法院遗漏或审理错误的内容,不能完全纠结于鉴定报告内容  。因为二审法官也不一定是医疗方面的专家,其更倾向认定一审的鉴定结论。若在二审 获取更多的权益,当事人应先从法律、再从医学 上进行分析,判断。结合本案办理,律师并未立即着手研究鉴定报告的过错,而是从庭审笔录、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结合医学的知识,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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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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