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某三甲医院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
近期,本律师代理一起患者体外循环下主动脉瓣置换术后失血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经过详细的阅读病例,从法学和医学的角度阐述院方的过错,并提交鉴定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简要治疗经过:
2015年1月10日,患者因胸闷、气短、无呕血、便血、无心前区疼痛,至某医院就诊。2015年1月11日行心脏超声提示:主动脉瓣重度狭窄并钙化,三尖瓣返流(少量)。体格检查:体温:37.3度,脉搏:88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40/90mmHg。。。。。。腹平坦,未见胃肠形及蠕动波,未见腹壁静脉曲张,全腹无压痛,无反跳痛,无肌紧张,全腹未扪及包块,肝,脾肋及未及。肝、肾区无叩击音,腹部移动性浊音阴性,听诊肠鸣音正常。初步诊断:1、风湿性心脏病,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2、心功能III级3、高血压II级(极高危组)。2015年1月16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术,2015年1月17行“体外循环下主动脉瓣置换术”,2015年2月9日行“清创缝合术”。据病历记载“患者在体外循环下主动脉瓣置换术”后,每日都在大剂量输血,2015年2月12日出院当日输血3200ml,当日死亡。
二、医方在诊疗中未尽到全面的注意义务
1、术前,院方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腹部入院体格检查正常,但没有做B超,故诊疗后患者腹部出血始终未查出原因。术前也不未做血流动力学检查。
2、患者术前存在高血压,凝血功能不正常医方未重视,检查结果注明中度混合型通气功能障碍,弥散功能中度降低
(1)患者2015年1月17日手术记录,入室血压200/99mmHg,,医院对患者的入院诊断为高血压II级(极高危组)。根据诊疗常规,高血压可以导致患者的动脉结构变脆、变薄,在血压波动时容易破裂出血。所以对患者而言,保持血压的稳定性非常重要。事实上,患者术中出现大出血2000ml,术后流血不止。
(2)患者入院检查,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35.6S,而红细胞4.17血红蛋白124g/L,平均血小板体积12.3,上述指标存在出血可能性,院方未重视。另外, 2015年9月22日“体外循环下主动脉瓣置换术”前一天,麻醉术前访视单记录部分凝血活酶时间37.9S。
医院对患者术前凝血异常未重视,且术前未进行持续监测,增加了患者出血的危险性。
(3)患者术前肺功能报告单注明中度混合型通气功能障碍,弥散功能中度降低,也不适合做该手术。
(4) 院方术前小结中从并未提及需采取措施预防大出血等病症,由此可见,医生对患者的病情没有全面了解和分析。
3、患者严重的病情,院方始终更未做疑难病情讨论记录,对病情风险预估不足。
三、医院诊疗中存在的过错
1、医院对患者腹腔出血早期未予重视,查明后未予治疗,导致患者腹腔大出血,且流血不止死亡
(1)手术谈话记录并未载明患者术后并发症存在腹腔出血,且院方始终没有告知患者腹腔出血的原因。
(2)院方术后当日已经发现患者腹部出血,且多次B超检查并未重视和进一步检查。
(3)2015年2月11日患者流血多日后,院方查出腹腔出血,消化科会诊,诊断:腹腔出血,失血性休克。2015年2月11日21:10分,与肝胆外科会诊记录记载:必要时消化外科会诊,考虑是否行刨腹探查术。综上,院方并未拟定治疗方案和进行治疗。
2、患者流血不止,院方不应长时间注射抗凝药物(肝素钠注射液和华法林钠片)。
3、院方对患者做清创缝合术存在明显过错,加剧患者病情
(1)正常情况下,病人行主动脉瓣置换术后并不需要做清创缝合术。故此,院方对患者行体外循环下主动脉瓣置换术时,从未告知患者术后还需要做清创缝合术。
(2)患者大出血情况下,院方已经下病危(重)通知书的情况后,仍行清创缝合术,不符合诊疗规范。
综上,医方治疗过程中存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且医疗过程存在重大过错。
代理人:马贵生律师
2015 年 6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