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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索要工程款纠纷案件
来源:马贵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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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索要工程款纠纷案件

建设施工合同中,部分劳务工程经过多次转包、分包,最终工程竣工后,实际施工人(农民工)不知道向谁索要工程款。本律师办理该类案件中总结了如下的经验:

  1. 多重法律关系需分清;

  2. 不能遗漏任何被告人;

  3. 申请工程鉴定要慎重;

  4. 以最终确定结算为准。

案件事实:

2016年,王某称承包了陕建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高速路基附属工程,工程竣工后,陕建某工程公司拖欠其工程款,遂委托本律师通过诉讼方式索要工程款。

办案经过:

本律师案前与王某反复沟通,在起诉状中列陕建某工程公司和工程发包方为被告。诉讼中,陕建某工程公司抗辩称,该工程分包给陈某,不是王某。为查明真相,本律师及时追加了陈某为被告,并指明各方法律关系和最终债务承担者,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具体案件内容如下:

2013年,陕建某工程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年,陕建某工程公司和陈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陕建某工程公司将路基附属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分包给陈某。《劳务承包合同》附表中陈某现场管理人员名单中确认王某系现场负责人,所有民事行为均代表陈某。同日,陈某授权王某负责其劳务队伍作业现场管理、接收技术交底、材料领用、工程数量确认等。201597日陈某和陕建某工程公司又签订补偿协议变更工程单价。2015年,陈文周与王某口头合同约定,陈某将承揽的工程部分分包王某,结算方式为根据王某完成工作量,陕建某工程公司支付陈某的该工程量的工程款后,由陈某全部再支付王某。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陈某和王某不具备施工资质。陕建某工程公司和陈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陈某和王某口头分包协议,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所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陕建某工程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应作为过错方与陈某承担连带支付王某工程款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的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王某承担责任。

办案律师:马贵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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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贵生
  • 执业律所: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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