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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律师、大夫、鉴定机构眼中院方过错
来源:马贵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2
浏览量:677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律师、

大夫、鉴定机构眼中的院方过错

医疗纠纷案件系复杂的专业型案件,除了律师、大夫以不同的角度分析院方过错外,鉴定机构评议对患者的最终赔偿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律师通过办理的案件,拟分析律师、大夫、鉴定机构对院方过错的理解:

案件经过:

20139月患者李某因双眼视物重影,伴头疼,轻微咳嗽,入某院眼科检查,医生按感冒查血常规显示白细胞11.7×109/L,中性细胞数7.6×109/L,血红蛋白146g/L 血小板计数96×109/L,胸部X片显示支气管炎,予头孢哌酮舒巴坦、左氧氟沙星、炎琥宁抗感染治疗5日,仍无缓解。2014101日住院治疗,诊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L3,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上呼吸道感染,外展神经麻痹。2014102日,李某做染色体核型分析,报告单诊断提示:此患者标本经培养后分析6个中期相细胞,未见异常染色体克隆。因可供分析中期相细胞极少,建议择期复查。入院后,医院行VIDCPL方案化疗;头孢替安、左克、泰能抗感染,并做多项检查,且于20141012日起,先后做了一般细菌涂片检查、真菌涂片检查、一般细菌培养和鉴定,结果报告显示革兰氏阳性球菌少量、革兰氏阴性杆菌大量,真菌孢子和真菌菌丝未发现。201513日出院,出院时,痰培养显示呼吸道菌丛生长;血细胞分析血红蛋白86.00g/L白细胞2.35×109/L,血小板计数69×109/L。出院诊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L3,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上呼吸道感染,外展神经麻痹”。201516日,患者入该院呼吸科,以“重症肺炎1型呼吸衰竭,白血病化疗后”入院诊断为“重症肺炎1型呼吸衰竭,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肝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等症状”。2015117日,患者呼吸突然困难、血氧饱和度度70%,行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在气管镜引导下经鼻气管插管成功,给予100%纯氧,连接呼吸机后氧合上升,后突然出现心跳停止,院方给予胸外按压,反复静脉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及利多卡因等抢救药物,但最终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办案过程:

本案复杂程度非常高,患者家属找到律师时,根本不知道院方是否存在过错,只是因为院方给患者家属过高的希望,导致年轻的患者突然离去,家属不能接受,故委托律师查明真相。

本案历时一年半,本律师先后向美国生物学博士、清华大学遗传学博士,以及某些三甲医院临床大夫求教,综合分析各方专家的观点,总结如下:

一、从律师角度分析院方过错为:

  1. 患者在眼科治疗时,使用了大量抗生素,且在进入血液科室化疗后,进行了菌群培养实验,故医院至始至终仅检查出革兰氏菌群,而无法确定致病菌。

  2. 染色体核型没有检查出来就直接确定化疗方案,违反了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诊疗路径。而没有检查出来的原因,也是由于患者先行使用大量抗生素。

  3. 患者化疗后,反复发热,医院使用物理降温方法,掩盖发热症状而让其出院,且没有给予风险防控和风险告知,导致患者3日后患重症肺炎。

    4患者存在骨髓抑制现象,但死亡当日,医院使用异丙嗪药物,导致患者气急或呼吸困难,心率加快根据其气血化验单,患者已经呼吸性碱中毒,通气过度,且患者上颌窦炎,但医院抢救过程中,经鼻气管插管,且使用100%纯氧,不适合患者当时情况,导致患者心脏骤停。

    5、病例书写多处错误。

    二、从大夫角度分析院方无错理由:

  1. 各科室不可能对患者的病情做同一诊疗安排。眼科治疗期间使用抗生素,不会告诉血液科,血液科使用化疗药,也也不会通知检验科,检验科更不会告知病人检验前禁忌。

  2. 血液科大夫不知道染色体核型分析的禁忌。

  3. 急救过程中,使用100%纯氧没有文献指出有错。

  4. 出院时已经告诉患者,不适随时就诊。

    三、鉴定机构中法医学专家的观点

    鉴定机构中法医学专家首先需要确定院方存在过错,其次是过错与患者死亡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临界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本案,法医学专家没有参照法律规定的诊疗路径,也没有考虑诊疗过程中医患争执的焦点,而是根据患者的病症、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判断院方在患者出院时未履行后结果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但院方只是过失,属于诱发性因素导致结果,属于间接因果关系。

    承办律师 马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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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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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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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610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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