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贵生律师亲办案例
“黑白合同”约定外增加工程量的计价方式
来源:马贵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6
浏览量:324

黑白合同约定外增加工程量的计价方式

本律师接受原告某承建方委托,介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系总承包方,与被告某开发商2009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2010年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变更了工程量,增加了地下车库工程。2013年,工程全部竣工,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原告提起诉讼。

【承办过程】

目前是建设工程行业中很普遍的现象就是“黑白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黑合同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是按照99定额,白合同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是按照2009清单计价。合同履行期间,增加的地下车库工程,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计价方式,最终结算时,开发商要求按照定额计算,总承包方要求按照清单计价,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

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整个案件资料,发现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是按照定额计价方式支付的。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事实上,本案是先签订的黑合同,招标后签订的合同在后,与该法条并不一致,更有甚者,白合同中约定合同内容与黑合同不一致的,采用黑合同内容执行。这有可能,导致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以定额计价方式结算,进而达不到原告的诉讼目的。

【审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告知原告,双方签订采用定额结算方式很有可能适用总工程量,故应申请对整个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换言之,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原告主张地下车库工程,就可以按照清单计价方式结算。原告采纳了律师的建议,最终法院要求鉴定机构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对地下车库进行鉴定时,原告达到诉讼目的。

【办案总结】

实践中,黑白合同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发生争议后,不一定最终适用中标合同进行结算。但增加的工程量,若双方发生争议,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时,一般会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有鉴于此,本律师建议,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全面确定工程量,或在签证单上注明,避免日后争议。

承办律师:马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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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贵生
  • 执业律所: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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